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被认定为生产型出口贸易企业,兼营电源的生产,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增值税应税额远小于50%。公司发生了这样一种经济业务:承接了在南通出口加工区注册成立的某外资企业的工程安装。我公司一部分货物办理了报关手续,取得了报关单,该外资企业以美元支付了该笔款项,报关单注明的交易类型为一般贸易,请问我单位可以申请退税吗?工程出口物资退税是否属于特许退税范围?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如果你公司出口到的确为加工区的话,是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这只是指的一般性的出口货物,但是对于基建物资以及工程类的货物,可参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91号)两个文件,对于取消退税率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按征税不退税,但对于文件中列名的是可以按征税率来办理退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