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工业企业同时又具有建筑安装资质,公司提供货物时,同时会为客户提供相应产品的安装服务,并且在供货合同中详细列示了相关安装服务及产品的合同金额。请问我公司的安装服务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9款所述的情况,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9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9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提供货物的同时为客户提供相应产品的安装服务,如果是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安装劳务的行为,则此建筑安装服务是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9款所述的情形,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安装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否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9款规定的行为,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处理,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