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税函[2009]3号第3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请问什么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我们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我们公司职工食堂所发生的设备、人员费用是否应计入福利费?
答:“分离办社会”是特定历史环境下的特定词汇,按照国务院部署,为了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国家从1995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可以说,“分离办社会”及“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的主体都应该是国有企业。
贵公司职工食堂所发生的设备、人员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判断处理时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我们理解,职工食堂购置的设备及人员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同时按照上面《通知》中规定进行核算:“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