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是05年注册成立,开办费现在还没摊销,因为到现在还没有收入,是不是要等到有收入时,才能摊销开办费,应按几年摊销,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注:《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贵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以前年度的开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