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有房屋A(A是自建,账面价4500万元,公允价5000万元),现在想用之换乙公司房屋B(B是自建,账面价5500万元,公允价6000万元),我公司还需要再支付1000万元现金,那么这个交易中涉及的税如何处理?我公司认为:
一、甲公司:
营业税:(6000-5000-1000)×5%=0;
契税:(6000-5000)×4%;
土地增值税:1.土地房产转让收入为5000万元;2.扣除项目金额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房产评估价格+其他;最后1-2算增值额;印花税:按换房合同(5000+1000)×0.05%.
二、乙公司:
营业税:(6000-5000)×5%;
契税:(5000-6000)×4%=0;
土地增值税:1.土地房产转让收入为6000万;2.扣除项目金额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房产评估价格+其他;最后1-2算增值额;
印花税:按换房合同(5000+1000)×0.05%.请问以上计算对吗?
答:一、对于甲公司:
1、转让房屋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5000×5%=2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仅对外购或抵债而来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可以减去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而,甲企业销售不动产不能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2、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因而,作为甲公司因为是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方,承受的房屋价格是6000万元,而转让的房屋价格是5000万元,应按(6000-5000)×4%=40万元计算缴纳。
3、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因而,对于贵企业转让该旧房屋所缴纳土地增值税应按5000万元-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费用及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4、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规定,转让该房屋及承受B公司房屋都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在换房合同中虽属等价交换,但实际记载的是两个产权转移事项,应按各自金额进行贴花,应缴印花税:12000×0.05%=6万元。
二、关于乙公司:
1、转让房屋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6000×5%=250万元。
2、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因而,作为乙公司因为是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方,承受的房屋价格是5000万元,而转让的房屋价格是6000万元,应按(5000-6000)×4%=0万元,不需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因而,对于甲公司转让该旧房屋所缴纳土地增值税应按6000万元-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费用及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4、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规定,转让该房屋及承受甲公司房屋都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在换房合同中虽属等价交换,但实际记载的是两个产权转移事项,应按各自金额进行贴花,应缴印花税:12000×0.05%=6万元。
此外,如果题中所涉的两个企业都是内资企业,还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另外,对于此项转让还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