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若我公司在其他城市有设立分公司,我们的客户都是与总公司签署的合同,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统一做账,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是否有什么规定?是否有税务风险?
答:1、分公司与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分公司与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如果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计税时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如果属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制定,您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所辖省或市的具体征管办法。
3、您所述“总公司签署的合同,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统一做账”的做法,不符合现行征管规定。站在税的角度来看,企业所得税因为是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所以最终不会引起少纳税,但如果分公司在上述交易中也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不能因为总公司开票分公司未开票而免除分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