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物业管理公司代房主收取房租费,水电费,是否应按收取的房租费、水电费减去支付的房费、水电费的差额缴纳营业税?租赁别人的房子再租赁应该怎么缴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可以减除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费。转租房屋应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对租赁的房产再转租行为也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