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7年前由香港公司投资内地公司,分批汇入注册资本金100万元港币,由于公司没有业务收入发生,现在准备清算,将资本金汇回香港(由于汇率的变动,剩余资金折算为港币后为110万元)。请问多出的10万元是否要确认为汇兑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上述香港公司取得的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10万元,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对于香港公司这种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现行所得税法规定,应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