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9点第(十)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请问该第(十)条中提及的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是指办理再投资申请的时间,还是指未分配利润形成的所属时间?我司08年认定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若09年以07年及以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可否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答:企业如属于《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第(十)条*9款规定情形的再投资事项,由于其2008年度才被认定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因此,其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不属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税后利润,其投资者以该利润再投资,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