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北京某外商独资企业(A公司,鼓励类),2007免税进口一批设备,2009年4月转让给一境内另一家外商独资企业(B 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年5月才接到海关同意转让的批复。请问:1、未经海关批准进行设备的转让是否构成走私行为?虽然后来取得海关批复,但是在此前进行的转让。2、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是否需要作废,重新开具?如果开具发票的日期在取得海关批复之后,并且按海关的要求补缴了税款(如需要),是不是开具增值税发票对A公司和B公司都不会有什么风险?3、转让监管期内的免税设备正常应该履行哪些手续,可以参照哪些文件?
答:1、是否为走私行为属于非财税问题,请咨询海关权威部门。
但在税务处理上按相关规定,应当在批复后转让,会被定性为不可享受免税进口的设备,补征税款并受到处罚。
2、如果税款已补交,开具增值税票是正常的业务往来,没有风险。
3、企业申请办理减免税进口货物补税手续,应提交以下单证:
(1)补税申请报告;
(2)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原《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原审批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证;
(7)其它海关需要的单证。
对符合条件,海关出具《减免税进口设备补税联系单》,由企业交相关补税部门办理补税手续。补税入库完毕后,企业凭税单正本和复印件比照满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程序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企业申请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应提交以下单证: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等;2、结转双方签订的结转合同正本;3、结转双方的结转申请报告;4、结转双方的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5、结转双方的年审合格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含年审栏);6、经办人的报关员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如经办人非报关员,应出示介绍信);7、填写:《减免税设备结转情况一览表》一份和《减免税结转设备详表》一式三份8.《减免税设备结转申请表》一式四份;9.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