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来料加工下,出口免税不退税,其对应的进项税要转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可以准确划分的进项税)×当月免税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可以准确划分的进项税。
请问对于来料加工,上面公式中的免税销售额是“加工费”还是“来料加工出口值”?
答:首先这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已经不适用了,虽然它没有明确被废止,但是在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的公式换了,所以,请参见新细则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对于计算免税销售额的问题,目前,分歧较大,我们认为,首先,要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与账上的免税收入是否一致,因为,应当是加工费作免税收入并时行纳税申报的(在免税销售额一栏)。有的企业可能对业务不太明白,按全额填报,也可能按全额计账,那么,就应当按全额进项做转出。所以,贵公司要确定的免税收入是多少,才能确定进项税转出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