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基建期间,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建设单位发放给施工单位主要人员的工程进度奖励如何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支付给施工企业主要人员的工程进度奖励,应该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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