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建设完成职工食堂、对内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和职工宿舍后,购买的用于职工食堂用厨房设备(如洗碗机等作为固定资产的设备)、用于招待所的家具和空调等固定资产、用于职工宿舍的家具和空调等固定资产,其对应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9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为职工食堂、宿舍购入的家具和空调等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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