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SDDGYY 分类 税务
问: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成本分摊协议,如果通过税局认定,是否什么费用都可以分摊?有没有什么鉴定?比如是某一类费用才可以进行分摊,一般管理费也可以吗?2.成本分摊协议经税务局认定后,如果总分机构都是在国内,是否需要开立发票呢?如果总机构在国外,是否有代扣代缴所得税或其他税收的问题呢?
咨询时间:2009-07-15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中的成本分摊协议,不是什么费用都可以分摊。也不是什么费用的分摊协议都能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五条规定,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七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三)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五)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具体办法请对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七章中的"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条款。
2、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办法,所以通常情况下,这种费用的分摊只是法人内部事务,对企业所得税纳税没有影响。
但如果总分机构涉及到境外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法上是将境外机构作为非居民纳税人管理的,可能会涉及到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感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