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已将开发的楼房销售给业户(已签订售楼合同并开具发票)。未能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请问我公司已销售楼房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应的销售方从此时起不再缴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应的销售方从此时起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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