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由于以前年度出口退税税率调整,目前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7%.因而留下有不能免征和抵扣的抵减额尚未使用,请问这一部分的不能免征和抵扣额的抵减额在税务和账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例如,公司在2007年9月之前是13%的退税率,同时有进料的业务,因此每月都会产生不能免征和抵扣额以及不能免征和抵扣额的抵减额,在免抵退汇总申报表主表上 不能免征和抵扣额以及不能免征和抵扣额的抵减额都会有数字,但是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二中不能免征和抵扣额的抵减额是在不能免征和抵扣额的范围内的,也就是说附表二中的进项税额转出的18栏只能大于等于0,如果不能免征和抵扣额的抵减额大于不能免征和抵扣额,这里也只能填0,而这时账务中的进项税转出是借方金额。但是当退税率变化后,例如提升到17%,就不再有不能免征和抵扣额的产生,但是以前月份有留下的不能免征和抵扣额的抵减额(体现在出口免抵退汇总表中第13栏),账上进项税转出是借方金额,但是由于不再有不能免征和抵扣额产生,因此这部分的抵减额只能留在账上,请问这部分抵减额应该如何处理?
答:关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余额的财税处理问题,我们理解,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形成“不能免征和抵扣额的抵减额”原因根据我国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对于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原料,免缴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为维护税法的中性,复出口也不能退增值税。所以,在计算出口退税的计算过程中,必须把这个不给退的增值税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公式中扣除。
2、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实质由于以前退税率与征收率存在着一个差额。例如原材料在国内购进环节增值税进项税率为17%,但生产出来的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4%,二者之间的3%的差额就是这个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额。会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现在出口退税率6月1日由14%升为17%,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则为0,不做账务处理。
3、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公式分析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将以上两个式子合并,提取公因式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可以看出,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在进口时并未征税,所以也不能退税,为使税负公平,需要从当期出口货物总价中减去。即这部分免税购进的原材料既不可能在出口时退税,又不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时转入到主营业务成本中。
4、综上,每月“不能免征和抵扣额的抵减额”,只是“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附加项,其数额无论大小,在税务上或者在会计上都不能单独存在,而是揉杂附属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中,计算当月免抵退税额。
由于近期我国对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调至17%,对于以前月份留下的不能免征和抵扣额的抵减额,在账上进项税转出是借方金额的数据,继续往下期结转,直到《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核销月份,按正常程序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届时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自动将这部分数据参与计算,解决您提出的问题,因此在手册核销前不要做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