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资产总额500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存货500万元,应收款45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无形资产(土地)1000万元。流动负债400万元,实收资本4000万元,资本公积1200万元,未分配利润负200万元,现公司要以6000万元整体转让资产,然后清算结业,请问A公司上述行为如何纳税,会计处理如何?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A公司整体资产转让不同于产权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并按规定计征流转税,同时按上述规定计算清算所得。分解方法应该合理。分解基础应按账面资产的公允价为基础,无法获取公允价值的,也可以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分解。
账务处理上,与企业正常处置资产是一致的,分别按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出售、存货销售及应收账款的出售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