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编辑部:我公司是煤炭采掘集团公司,下属四矿分别地属于不同县区,各矿只负责煤炭采掘,我公司运销处统一对外销售煤炭和收款。所以各矿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由我公司在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但是现在各矿所属的税务机关要求各矿的城建税要在当地缴纳,可是各矿不实现收入,没有销项税只有进项,怎么给税务机关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由于出台城建税政策较早,当时只有少量企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生产企业需要缴纳产品税,1994年针对税种变化,对城建税征收管理,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时至今日,相关调整规定尚未明确,在实务中还仍按原规定执行。
由于生产地与核算地不同,缴纳城建税的地点,可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财税地字[1985]5号):
1.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按照现行税法法规,对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产品税。应纳的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法规的税率,计算汇拨。这样,各油井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产品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产品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按照税法法规,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因此,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亦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缴纳,不能按管道局所属单位在各省市的人数向各省市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缴纳城建税地点应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地点相同,对此各地也有规定,如《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吉税四字[1985)第164号]第二条规定,在纳税人核算单位所在地和缴纳“三税”地点一致的情况下,按核算单位所在地适用税率征税;如果核算单位经营地点和核算地点不一致,则应按纳税人核算单位所在地缴纳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