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方面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的即征即退优惠,其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文件对以废渣废液作原材料生产有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定期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件,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不仅扩大了产品范围也由原来的免税重新规定为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在实务中,我们认为增值税税收优惠可分为:
1、直接免征: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如销售残疾人专用品;
2、直接减征: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目前除了对简易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外,多是采用降低税率或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方式给予优惠,还没有按比例减征的规定。
3、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4、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
5、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那么,即征即退属于一项增值税优惠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其相关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