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该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不知贵公司是否将“注册资本”错写为“资本公积”,因为会计处理是不能互相结转的。如果是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属于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于股东应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