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新建的农网输变电项目是否符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规定,“新建项目”的规定是否非要新建公司?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八十七条*9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文件中,可享受该文件中电力类的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范围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30kv及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500kv及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革命老区、老少边穷地区电网新建工程项目;农网输变电新建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9笔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称“农网输变电新建项目”也在税收优惠目录中。如符合享受免税规定,不需要新成立公司,相关税收规定都是对新建项目所得进行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