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有甲公司和M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两个公司从事的业务相同,都是生产石材并负责销售。甲公司规模大,有建筑安装资质,M公司规模小,没有建筑安装资质,两公司老板是好朋友。M公司老板招揽到一工程,但对方要求企业规模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合法的建筑安装资质,所以M公司老板在签订合同时,是以甲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在后面进行的货款的结算时,也是甲公司开具发票来进行结算的,甲公司在扣除相应的税款后,将结算回来的货款转交给了M公司,但这个工程实际是M公司提供货物并组织人员施工的。请问在这一事件中,甲公司和M公司谁是纳税人?甲公司是否属于虚开发票?M公司是否属于非法购买发票?
答:1、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也就是说,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该行为不仅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我们这里暂不讨论上述经营行为是否违背相关法律的问题。
2、所述事项中,从签订合同到开具发票再到收款结算,均由甲公司而为,具体组织施工由M公司而为。从纳税角度看,甲公司属于发生了销售外购石材并实施建筑安装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应就收取的款项全额计征营业税;同时,M公司也发生了销售自产石材并实施建筑安装劳务的纳税义务,如果没有施工资质,依法不能提供相应建筑劳务,很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从而就从甲公司收取的所有款项,向甲公司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