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在2007年账务处理时参照财政部的企业准则,在原福利费未使用完毕时不计提使用当年福利费,我企业2007年未按照当年工资总额的14%计提当年福利费,在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未在税前扣除14%的福利费,直接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收入、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现税务局对我企业2007年企业所得税进行稽查,核查出部分费用未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求补交。我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将2007年未提福利费计入税务稽查范围,进行抵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法规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法规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07年的所得税业务适用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贵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在税前扣除计税工资总额的14%的福利费,属于自动放弃费用的扣除,不得将其纳入税局稽查期间进行抵减,更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