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支付给外国企业的佣金是发生在2007年,是否仍要代扣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七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因而,发生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劳务应适用原营业税条例及细则,如果该劳务确属发生在境外,则按原细则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