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外地,现有分公司一固定资产需要转移到总公司,请问在税务和账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上述总分机构之间固定资产划拨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同时,总分机构之间固定资产划拨属于内部资产实物位移,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账务处理:
分公司
借:内部划拨资产
贷:固定资产
总公司:
借:固定资产
贷:内部划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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