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停产半年以上按规定可以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请问需报哪些材料?企业怎样证明停产半年以上,该证明由哪个部门或单位出具(我单位为北京地区企业)?
答: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683号)第二条纳税人办理政策性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规定:
(一)纳税人对政策性减免税的申报凡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
(二)纳税人在办理政策性减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1.企业在申请办理政策性减免房产税时,应根据申请减免税的具体内容相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对于企业停产或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该企业原有生产经营性房屋闲置不用的书面证明。对于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提供相关证明,或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
因此,参照上面规定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开具书面证明,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地税机关直接进行实地考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