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海外的关联公司替我公司垫付一笔第三方公司的服务费,该服务公司在境外,并且提供的服务也在境外。请问我公司在向关联公司支付该款项时是否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而,对于您所说的这种情况虽然提供服务的公司在境外,而且所提供的服务也在境外,但作为接受该劳务的贵企业则在境内,那么就应按照上述规定,对于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在境内的则属于应缴营业税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而,对于该境外企业如属于未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或者代理人,则贵企业作为该劳务的购买方应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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