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工业企业,为推广市场采购一部分礼品(比如模型、小工具等)送给参加会议的客户,采购礼品时的增值税能否抵扣?送给客户时,对增值税与所得税有什么影响?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购进货物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按上述通知规定,属于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是要视同销售的,同时计入赠与当期的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也涉及到两个环节,一个是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差额的所得税影响;一个是业务宣传费的限额税前扣除问题,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的确定按本通知第三条原则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