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医院由个人承包经营,期限为十年,医院的债权债务及职工工资福利等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医疗机构免征各项税收,该承包人是否应对经营所得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属应计征范围,对会计核算中的不合理列支等是否也应做纳税调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第三条规定,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三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9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通常情况下,对税前列支费用的纳税调整指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的纳税调整,不知道您说的“不合理”具体指的是什么费用,如何列支的。如果列支的是应由承包者个人负担的费用支出而造成经营成果的不正当减少,是要视同取得的承包经营所得,并入实际分得的承包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