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市国资委嘉奖优秀企业家20000元,应如何扣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改)》(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根据贵公司所述,个人取得市国资委嘉奖优秀企业家,不符合免税规定,那么该所得应按什么项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中与之相关的项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十、偶然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个人取得市国资委奖励,不属于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工资、薪金”所得,但符合“偶然所得”,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