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现在我单位借给另一单位一笔资金,请问采用何种利率?(实际各企业的贷款利率很少有基准利率的)。另外,我公司没有经营资金放贷的资格,如何开票,无票对方可否将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凭合同及支付证明)?
答:1、贵企业属于非金融企业,向另一非金融企业贷款,关于利率的确定可以按企业出于商业目的与对方协商而定,但正如您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而,企业在税前允许扣除的部分只能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超出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所指的贷款利率是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而非指企业之间基准利率,企业之间当然是不存在基准利率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而,贵公司向对方收取利息,应向对方开具相应发票,并缴纳贷款利息部分营业税,而以贵公司的经营范围的确不能开具这样的发票,但贵公司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无票方只能凭相应发票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未取得发票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