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直以来对购入的软件等无形资产采用5年折旧,但今年审计时,审计人员要求我公司的无形资产按新企业所得税法10年折旧,所以要做纳税调整,请问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新旧税法要统一吗?对无形资产折旧国家有无优惠政策?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六十七条中关于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第二款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同时第三款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这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三条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规定并无原则上的冲突。
不知道贵公司所购入软件是否属于“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如果“不属于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新、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都是要求按不低于10年的摊销期摊销并税前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这个文件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目前还没有对原税法下已购置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过渡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