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售住宅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车库与阁楼是否划入住宅面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出售住宅时,车库及阁楼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的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因此,应按规定计缴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