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生产的硫酸产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50%的政策,该产品的进项税是否需要相应转出50%?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因而,如果企业享受增值税的免税,则需将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而对于贵企业这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不需要将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广东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