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园艺公司自种或外购树木再栽培成型后出售,主要用于城市街道和居民小区及单位绿化,请问是否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9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根据上述规定,园艺公司自种或外购树木再栽培成型后出售免征增值税,如果销售外购的树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出售自产或外购的树木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