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屋因改建拆除部分损失(或净收入)如何税务处理?是经税务局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计入改建后房屋原值?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房屋因改建对建筑物的部分结构予以拆除,应调整房屋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对其拆除部分的净收入或净支出应分别作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处理。
房屋因改建拆除部分所发生净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房屋因改建拆除部分所发生的损失,其会计核算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在建工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房屋因改建拆除部分损失属于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应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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