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编辑部: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分别在2003年、2004、2007年办理了外方再投资退税手续,并取得税务部门的退税款的批复,现外方想将该款项拿走,经咨询税务部门,其答复该款项有5年的监管期,必须期满后才能让外方拿走,请问是否有此政策规定,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年第45号)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法规的,依照国务院的法规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所述外方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事宜,处理时从两方面掌握:一是符合规定的退税款本身是外方投资者所有的可支配财产,现行法规中没有必须投资满五年后才能取得退税款的限制性规定;二是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已退的税款应当缴回。这种情形下,贵公司在对方撤回投资款时,通常应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已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