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及服务区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9条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高速公路的收费站、服务区有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而且能供人们生产、工作等,满足房产税“房产”的概念,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但是各地对于高速公路的收费站、服务区是否征收房产税有不同的规定,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征收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有关地方税收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3号)规定,你中心《关于继续缓缴高管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有关地方税收的请示》(苏高管财[2006]23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划归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21号),鉴于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中心所辖宁连公路、宁通公路、机场高速公路、通启高速公路、宁淮高速公路(江苏段)、宁蚌高速公路(江苏段)的收费站、服务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08年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2006年车船使用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生活服务区房产及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25号)第三条规定,鉴于高速公路服务区是为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休息、补给服务的场所,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因此,对为过往车辆提供免费服务的公共厕所、停车场、休息大厅:等设施(仅限于免费服务的部分)使用的房产和土地以及绿化带用地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对饭店、旅店、商店、修理修配厂、加油站及其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办公楼(室)以及配套设施(包括锅炉房、配电室)均应依照规定纳税。
因此建议贵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