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出售两台在2008年购买的固定资产(设备),经报国税局审批后可以减免2%的税款,请问还要不要再缴营业税呢?
答: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贵公司所处置的设备为增值税应税货物,应缴纳增值税,不涉及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