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主营大中型机械设备,自制一批机器加工设备转作固定资产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根据新税法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税务局不允许自己给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可以同价卖给关联公司,然后再同价购回吗?还有没有好的办法合理避税?(注:该设备我单位没有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属于生产的产品改作自用)
答:1、自制设备转作固定资产不属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视同销售的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开具发票,只要结转成本即可。
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2、“同价卖给关联公司,然后再同价购回”的行为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有避税目的,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以上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自己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税法明确禁止的。只要符合以上规定,有真实的业务发生,并且自己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认证,自己是可以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对本问题而言,完全没有必要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