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加油站,为了促销提出加油到一定金额赠送手套,是否可以按销售折扣来进行税务处理?赠送的手套是否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9条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定,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应纳增值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随同产品销售,从购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对产品销售中发生的销货折让和折扣,如与价款在同一张发货票上单独注明的,可作为产品销售收入抵减项目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为了销售油品赠送手套,不可以按销售折扣进行税务处理,属于文件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