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买劳保用品取得增值税发票可否抵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第二条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规定,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1)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2)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3)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4)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如果购买的的确是劳动保护用品,且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那么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