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PXHY179813 分类 税务
问:因公司营销、售后人员长期出差在外,出差费用不能及时报销,财务能否先预提,然后规定两个月回公司或邮寄单据报销?
预提费用科目现新准则已不允许再用,预提费用余额能否税前扣除?
咨询时间:2009-08-17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账簿、凭证直接反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成果,关系到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贵公司发生差旅费支出,通常情况下是与收入相关,是否合理更为重要。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建立在税前扣除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基础上的要求。由于贵公司发生的差旅费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核算而采取预提费用方式,这种做法影响当期计税税基,而且不符合税前扣除真实发生的原则。
我们建议贵公司对差旅费管理,应考虑税收的相关规定,减少由此产生的纳税风险。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