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些通信制造业为专注进行技术等核心工作,打算把采购、生产、物流外包,产品最终自己销售,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有哪些风险?
答:这种经营方式必然会使企业与采购、生产、物流商之间存在关联业务关系。
一、企业所得税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通信制造商将采购、生产、物流外包,其税收风险主要存在于其与采购、生产、物流外包商之间的业务往来(采购、生产、物流)外包过程中相互交易价格的确定、费用的分摊、往来款项的资金占用费列支等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的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而是否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另外,业务往来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即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税务机关也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三、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根据以上规定,在采取此种经营方式时,一定要注意企业间业务往来要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