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人将预售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签订(或备案)时间当作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为此合同即《条例》中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但我认为这个合同签订时尚未表明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只是表明双方的买卖意愿,真正表明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该是合同中约定的土地、房屋交付时间,因为只有按期交付后,土地、房屋的产权才从建设方转移至买受方。请问预售商品房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以预购方式承受房屋权属,视同房屋买卖征税,应当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日按照规定计算契税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