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与甲单位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单价为到厂价,合同内容为我单位直接把货发给乙单位。请问我们收到的铁路运输发票的收货人为乙单位,发货单位为我单位。这种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有关运输发票抵扣问题对此就有过特别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可否抵扣进项税,要看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如果满足可以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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