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办费按新准则规定一次摊销进管理费用,我公司未执行新准则,而是执行会计制度,能否在一套账务里同时使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由会计制度改为新准则有关账务要调整吗?
答:企业不能同时使用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但如果企业由会计制度改为新准则,在首次执行日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您所述开办费不在要求调整之列。
需要提示的是:会计上对开办费,不论是按原制度处理还是按新准则处理,所得税处理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