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收购的玉米芯,按农产品收购,开具13%税率的收购发票,现在变质了,再出售这些产品的时候是否还可以按照13%的税率开具,如果开具用什么发票?
答:玉米芯作为玉米下角料,根据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玉米芯为农产品,在销售时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9条规定,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销售该商品时,根据购货需要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