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既生产销售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又销售非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其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如何处理?
答:不知贵企业享受的是哪一种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对于即征即退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划分问题,不同的优惠、不同的地区要求不同。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对于享受此类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要求必须要单独核算,如果无法核算或者核算不准确则不能够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我们认为对于贵企业所提出的问题应按此要求进行税务处理,即企业需要单独核算方可享受优惠。
另外,《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六)〉的通知》(云国税发[2007]216)对此有特殊规定:四、对既生产销售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又生产销售非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其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如何处理?
答: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当月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即征即退、非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当月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销售额÷当月全部产品销售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进项税额此外,对于即征即退政策应该说国家现在加强了管理,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还对于即征即退的手续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二、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三、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因而,贵企业应尽量单独核算,如果实在无法做到单独核算也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后方可运用公式作为划分即征即退税额与非即征即退税额的依据,否则企业很有可能会带来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