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至少有3处提到“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在我的印象中该文件是作废了的,请问“企便函[2009]33号”为什么还要引用作废的文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出台背景是因为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组织其所管理的大企业进行了税收自查,针对自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而出的一些解释,因为此次自查涉及到2006、2007、2008三个年度,因而,对于企业在自查中所发现的2006年及2007年政策性问题仍应适用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文件,但对于2008年以后所发生的事项则应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
此外,该文件的文号及发文单位并非属于国税字或者财税字,而且有其应用的特定情况,如果贵企业想参考其中一些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则需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后方可。